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指引

索偿索引

       任何索偿通知书必须在保单受保的意外发生后,或保单受保的开始住院之日起计14天内,送交本公司。
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递交通知,但能以本公司满意的方式,证明已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在意外发生后60天内尽快递交通知,则有关索偿申请仍然有效。
       若索偿人或其代表向本公司递交的通知具备足够的资料以确定被保险人,则当作已发出通知。
本公司在接获索偿通知后,向索偿人书面要求,以供提交索偿证明。
索偿人须承担向本公司提交所需的医疗报告及所有肢体残缺证明的费用,并须依照本公司所述的形式和性质提呈有关文件。
       倘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进行尸体检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除非有关检验受法律禁止。
支持索偿的书面证明必须在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30天内送交本公司。
若在上述期限内递交证明可能是不合理和不可行的而未能在期限内递交有关证明,但已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在要求的期限届满后180天内尽快递交证明,则有关的索偿申请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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