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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存量合同金额的告供应商书

尊敬的供应商: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宣布,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以下简称“旧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以下简称“新税率”)。

为确保贵我双方利益,保证贵我双方之间合同的顺利执行,特说明如下:

1.合同于2019年4月1日之前签订,但合同项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后(含)的业务,请贵司开具等值于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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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不含)的业务,请贵司开具旧税率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我司按旧税率取得进项抵扣。

特此通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