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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保险机构拒绝承保交强险是违规行为 返回列表页>>

【典型案例】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经查,该保险机构未存在拒绝承保交强险的行为,核实在投保过程,因客户车辆出险次数过多,风险系数过高,商业险费率过高,客户误解。

【案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对于商业险保险合同的订立,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温馨提示:

1、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如遇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保险机构客服电话等渠道反映,避免因未及时投保交强险导致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承保商业车险属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各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承保政策,根据风险情况对客户做出一定选择。

 “买保险只是以防万一,车主开任何车辆都要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