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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年初年底投保,小心漏缴车船税! 返回列表页>>

   典型案例:消费者杨先生于2020年1月续保时,发现其2019年车船税未缴纳且已产生滞纳金,为此前往保险公司,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解决。经保险公司核实,杨先生车辆交强险起保日期为2019年1月,其提前于2018年12月购买交强险,当时无法缴纳2019年车船税,2019年杨先生也未到税务机关及时缴纳车船税,最后形成滞纳金。保险公司接到杨先生请求后,协助客户通过税源系统补缴车船税及滞纳金。

案例分析:依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按缴税规则,保险公司2018年12月签单时不能代缴2019年车船税,如车主2019年没有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或2019年度没有提前续保,就会产生车船税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在代收税款时,税源系统将一并计收欠缴税款和滞纳金。

消费提醒:车主在办理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代缴当年车船税,无法跨年收取。年底提前续保的客户,办理保险后,涉及当年检车的需在检车前缴纳车船税;不涉及当年检车的,可选择第二年自行到税务大厅缴纳或继续提前续保,避免漏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