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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一般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所以很多人对于它了解起来比较困难,比如原保险和再保险是什么,很多人就一头雾水。首先,我们一起来看它们的概念分别是什么吧。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原保险(也叫直接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的风险责任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

一般情况下我们称将其直接业务承包出去的保险人作为原保险人,将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以原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的一种补偿性保险。无论原保险是赔付还是补偿性,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偿只是补偿性的。原保险合同中再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原保户无权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再保险人也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另外,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进行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绝对保户的赔偿;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原保险和再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对它们采取不同的方式。首先,原保险关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人直销以及代理人和经纪人的中介作用。再保险除了靠保险人之间主动接触外,更主要依赖再保险经纪人促成再保险关系的建立。

其次,在原保险人承保新业务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业务时,他们做出承保判断的基础有所不同。原保险人注重标的的风险状况,例如,财产保险中所保财产的地理位置、构造、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寿险中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病史、职业、爱好等情况。再保险业务主要考虑业务来源、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和经济形势,特别是在通货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情况;业务发展趋势,包括国际上和所在国或地区有关这种业务的费率和佣金等情况;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的资信情况等。

最后,对于原保险和再保险,我们还需要了解到的信息就是虽然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原则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基本条款不同。例如,共同归责条款、过失责任条款等都是再保险合同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险与再保险在经营、管理手段、依据标准等方面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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