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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的爆发让我们对于保险之一风险防范措施又引起了一些思考,保险公司主要经营实体在应对风险时,都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指导:开展医疗咨询、理赔热线、网上理赔等服务,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始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死亡提供保险产品。然而,这些工作并没有让我们一劳永逸地抗击新冠状病毒,我们仍在努力寻找各种应对病毒的措施。由此,我们产生了一个问题:保险公司的新冠状病毒保险产品与目前政府对新冠状病毒的全社会资源调动管理来说有什么不同?

首先我们一起来看看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是什么,风险管理指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法,通过降低风险的损失概率或损失程度,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和方法。

保险指对损失发生后的财务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同转嫁方式,即保险是通过事前把风险造成的财务损失提前转嫁给保险公司,在风险发生造成实际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财务赔偿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管理不论有没有损失都会实施,而保险仅是对损失后的后果承担财务赔偿。两者重点不同,该理解这样的不同是由对风险处理的方式(技术)不同导致,还是由责任主体(此处疫情中的保险公司、政府)是否敢担当、是否愿意担当的价值判断更有意义?

我们应该看到,保险不仅是一种经济形式,更是一种制度安排。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责任(或不愿意承担全部和较大的责任),一方面,理解社会分工所产生的不同部门、不同部门的不同角色,肯定是不好的;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社会对于我们自己的生存环境来说,不同的风险应该考虑如何应对,如何区别对待,风险发生时如何操作也是不利的。因为在现代工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构成了分工上的紧密关系,我们期待别人为我们负责的同时,我们也在为自己负责,通过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来为别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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