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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的保险监管模式是怎样的?有哪些演变?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保险业占据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相比,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较为严格。

从1995年,我国金融业就开始了分开经营的监管体制。由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由保险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险管理规定》中写道:“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业经营。”

但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由于证券、银行与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愈加频繁,这样的监管已然落后于时代。因此自2018年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保险经营的监管分为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对保险支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费率、保单、保险财务、保险中介和保险竞争政策的监管属于对保险市场运营的监管。自1998年至今,我国对保险费率的监督逐步从严格监管走向适度监管,目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除PICC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外)都无保险定价权。

由于保险公司保险基金累计不足、偿付能力有限,潜在的经营风险严重。有关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保险支付能力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有法可依。例如,保险法和保险管理规定中对保险偿付能力确定计算标准与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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