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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虚假报案理赔不可取 返回列表页>>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8日21时,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潘某报案称,其车辆停放期间受损严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查勘,报案人潘某为驾驶员,非车主本人。查勘员向潘某核实案件情况,潘某拒不配合后并拒绝报警处理,声称要投诉至监管部门。查勘员查看周围环境,报案事故地点较宽阔,车流量稀少,现场周围未发现任何散落物,近触机舱温度明显,非第一现场,存在诸多嫌疑。后保险公司对案件进行调查落实,经过调取事故周围监控记录发现,车辆存在骗保情况。后保险公司约见了潘某,讲清了骗保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其承认该事故是获赔后又伪造停放受损的事实,并签署了《自愿放弃索赔声明》。

二、案件分析

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

保险诈骗有什么后果呢?

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欺诈,保险法严格禁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消费者提示

   在现有条件及技术手段下,保险欺诈行为越来越无所遁行,请消费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诚信投保、诚信索赔,为家人负责,为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