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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险:无证驾驶,害人害己 返回列表页>>

【案情简介】保险消费者黄某为其摩托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致行人受伤,人伤治疗费用逾七万余元。由于黄某系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故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同时其行为还将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相应处罚。

【案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垫付与追偿》下第九条中明确列明:被保险机动车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除必要的抢救费用外,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1、保险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内容。

2、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勿存侥幸心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望广大驾驶人员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