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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投保健康险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返回列表页>>

【案情简介】

2020年王某购买了一份百万医疗保险,投保时,销售人员仔细询问其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客户均反馈无异常。2021年下半年,王某因“胃窦炎、肾结石”等病症住院治疗。经调查发现,王某在2019年,也就是投保前2年内,多次因该病症住院治疗。

了解,王某通过朋友介绍推荐购买了百万医疗保险,投保时,朋友告诉王某,个人信息是隐私,只要投保时不告知自己真实身体状况,就有可能成功投保,后续申请理赔时可能会得到理赔金所以王某隐瞒了曾经住院治疗的病情。最终,“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给出拒绝赔付的理赔处理意见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消费者提示】

在现实案例中,由于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为了确保您的保险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购买产品时应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产品责任,应当对保险该向保公司所询问的承保相关问题进行如实告知,例如既往病史健康状况等保证出险时获得保险保障。

2、不偏听偏信,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要轻易听信非专业保险人员或无证照的保险代理机构给出的投保告知建议,更不要向其提供个人信息资料,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购买保险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和询问告知原则,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事项,不要因为“病已经治好了”“没住过院”等思想误导,忽略了对既往病史、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

3、投保后也可以补充告知。在投保完成后,若发现有遗漏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或当被保险人或承保标的风险发生变化时,投保人应险公司对未尽事项进行补充告知说明,保险公司将根据补充告知的信息对保单进行重新审核,给出更符合投保人情况的承保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