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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关于职业类别变更赔偿标准认定 返回列表页>>

关于职业类别变更赔偿标准认定

典型案例 张某2017年进城务工,在某机械制造厂从事搬运工作,单位为员工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保险,张某按四类职业投保。2018年5月,张某因工作调整,转为从事焊接工作,职业类别变更为五类,2018年9月,张某在工作岗位意外受伤,送医治疗,并通知保险公司处理。治疗结束后,张某提交资料索赔,保险公司告知因职业类别进行了变更,未按合同约定在15日内通知保险公司,理赔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张某非常不解。

案例分析 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被保险人职业变更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在意外险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根据职业类别来厘定保费,职业类别等级越高,保费越高。职业类别变更为高类别,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费率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此案中,张某岗位进行了变更,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未依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小保提醒

根据保险合同公平原则,《保险法》五十二条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若职业类别发生变化、人员名单发生增减,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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