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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下班途中受伤了,全都可以理赔吗? 返回列表页>>

    【案情简介】

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我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2016版)公司员工翟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下肢骨折,经交警认定翟某某负全部责任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向我司提出索赔申请,申请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对于工伤认定范围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被保险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案例解读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同时也对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

本次案件中被保险人翟某某虽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因交警责任认定中明确了事故的全部责任由翟某某负责,故本案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中明确的工伤认定范围,我司无法就该事故向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赔付。

【案例分析】

一句话概括雇主责任险,即是雇主要对雇员的工伤负责因此,为保障雇主及雇员充分享受自身保险权益,在事故发生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投保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雇员得到及时救治

2、投保或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以便保险公司及时获取事故信息,更快更准确的核定事故损失。

3.投保及被保险人应尽力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以便更快获得损失核定及保险金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