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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没有“保险利益”,能获得理赔吗? 返回列表页>>

没有“保险利益”,能获得理赔吗?

典型案例王某为了改善家里条件,背井离乡来到某市打拼,成为了一名“新市民”。为了解决住房问题,2021年9月,王某与房东签署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赁期间需对房屋损坏负责。次月,王某为房屋投保了保险。2022年8月,王某因工作地点变更,办理了退租手续,因保险还未到期,与房东协商一致后至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批改,将被保险人、索赔权益人变更为房东。当月,房屋毁于火灾,房东顺利获得了赔款。获赔后,房东向保险公司提出疑问:若保单未进行批改,王某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应该理赔呢?

案例分析:此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险中的“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如何理赔”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即取得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地位,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承担被保险人的义务。同时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在本案中,王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征得房东的同意至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批改手续。当发生火灾事故房东是此保单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其与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所以具有索赔权。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王某对保险房屋并不具有保险利益。综上分析,保险公司应对房东履行赔偿义务,对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保提醒:小保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保险业务成功后,若被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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