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产险为乘坐飞机等航空交通工具的特定顾客提供的专门性人身意外保险产品,具有专门性强、责任指向明确等特色。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的乘机日持有效机票搭乘保险单所载的民航客运航班班机或改乘其等效航班,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开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乘坐的飞机不属于保险单所载的民航客运航班班机;
(五)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运航班班机时未持有有效机票;
(六)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五)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