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较高保额的意外伤害及医疗费用赔偿,保障其从事家务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说明
责任名称 | 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 |
家庭雇佣责任 | 100000元 | 5000元 | 300元 |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对于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的;
(二)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为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
(三)家政服务人员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的。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家政服务人员罹患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手术;
(三)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毒品或药剂影响;
(四)家政服务人员的自杀、自残行为;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六)核爆炸;
(七)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八)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家政服务人员人身损害;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家政雇佣责任保险条款.pdf
保险责任请参考保险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