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不遵守机动车辆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三)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而发生的治疗;
(二)任何器官移植或捐献、精神或心理障碍、定期或长期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性传播疾病、怀孕、分娩、遗传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美容手术;
(三)在境外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