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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工医保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青岛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青岛职工医保报销标准是怎样的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青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

1、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

2、报销比例:社区定点医疗机构70%,定点医院50%;

3、实行记账管理的门诊大病费用,退休人员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自负比例按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50%执行。

4、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5、在职的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以及由定点医院实行年度费用包干管理的在职衰退型精神病患者,其统筹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比例,按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青岛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

1、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

2、报销比例:社区定点医疗机构75%,定点医院65%;

3、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4、少年儿童/大学生: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5、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本文标签: 职工 报销 医保报销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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