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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温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已出台,将于11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的《办法》明确规定,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出国或有子女的情况下,不支付医疗费用,同时扩大覆盖范围,增加医疗费用出资比例,提高待遇标准,简化支付程序。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6%提高到0.8%。同时,新办法扩大了覆盖面,增加了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职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此外,职工失业配偶还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负责人表示,在新办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女职工出国、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出生或实施计划生育和康复手术,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医疗费用。此外,女职工领取结婚证前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需提醒的是,新《办法》发布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在2018年4月1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继续按原文件执行。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新调整

●调整享受待遇条件

原办法: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

新办法:将参保并连续缴费调整为12个月,并要求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保险关系需处于存续状态。

●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1、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有调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人工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

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50天调整为42天;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5天。

2、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有调整。

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600元;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1800元;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有原来的1800元提高到2200元;

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到28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

3、新增可支付医疗费。

新《办法》新增了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4、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变化。

调整后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调整申领待遇时限

生育保险申请期限由原产后或术后3个月延长至产后或术后1年,为申请者(特别是返乡生育的新温州人)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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