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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合肥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合肥医保报销

合肥市异地医疗保险报销流程:一、非本地急诊、抢救、观察、住院,自入院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除外)通知市医保经办机构,否则不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基金。

急诊、抢救、观察、住院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或者其所在单位先行支付,医疗结束后30日内,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先行缴纳10%,其余按本市第三医院住院标准执行和解。

二、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同意,被保险人的疾病在本市市区内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难以诊断,或者诊断明确但无有效治疗手段的,被保险人可以转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转往异地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或者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百分之十,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未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往异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安徽合肥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比例解读

从今年10月1日起,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将调整,其中两种医保的报销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普通门诊、特殊病等报销比例都将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而且对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也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提高到60%。新政发布后,市民对具体报销比例、自付比例、调整的多少、如何报销等细节仍不是十分清楚。为此,8月24日,合肥市人社局专门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降低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政策解读:乙类药品是相对于甲类药品价格较高一点的药品。参保人员在住院使用乙类药品时,要先付一定的自付比例,一般为10%~30%左右。此次统一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之后,实际上降低了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换句话说,也就是降低了参保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

前后对比:城镇居民乙类药品的平均自付比例为20%,按照职工医保自付比例统一设定后,乙类药品平均自付比例下降至14%。也就是说,参保人员的住院报销比例将会平均提高6%。此次调整后,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差距将进一步缩小。

报销比例:

门诊单次报销比例涨30%

政策解读: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可享受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即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医疗费用时,可以按80%的比例报销,单次报销的上限为6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普通门诊用药范围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前后对比:此次调整后,普通门诊的单次报销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至80%,提高了30%,单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元提高到6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6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参保居民年度限额再增加80元,由240元提高到320元。

门诊特殊病可报销90%

政策解读: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符合条件的重慢性疾病,在门诊治疗限额内也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报销。因为医保主要享受住院费用报销,但有些重慢性病不需要住院治疗,只需要在门诊部规范用药治疗。目前,合肥市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病有27种。此次政策调整后,报销比例调整至90%。特殊病用药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也将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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