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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怎么办理,非北京户籍生育保险办理是否需要再回原籍

昨天,市卫生计生委公布了《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的补充规定》。新规定将于3月1日起实施,《补充规定》明确了办理过程和各方责任。今后,北京市异地人员办证难问题将进一步缓解。

事实上,早在2012年8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就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这次的补充规定就是针对这些实际中的困难,简化程序,对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该补充规定针对的是已经参加了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从3月1日开始,按照新出台的补充规定执行。

同时,《补充规定》首次明确,核发婚育证的主体为市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负责核发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性证明;需要现居地配合的,由现居地根据理解提供支持。现居住地不了解情况的,应向外省市发协查,在15个工作日后协查没有反馈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为其出具在现居住地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暂住证);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出具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因申请人多次流动或变换单位,单位无法开具婚育证明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办理。

(七)女方户口所在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服务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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