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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育保险待遇提高介绍,青海省生育保险有什么待遇

要了解青海省如何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下面的介绍。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省政府第91届常委会研究通过了《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扩大覆盖范围

《办法》规定,凡有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都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缴费费率降低

《办法》将企业单位的缴费费率降低到0.9%,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5%。生育保险费统一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不超过300%,低于60%按60%,超过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办法》增加了男性职工失业配偶一次性剩余费用待遇,丈夫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即使妻子没有工作,生育后也可以得到一次性的生育补贴。并规定生育医疗费用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瓶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额制服,这将大幅度提高生育妇女的医疗报销水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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