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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保险报销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同时缴费单位到缴费单位所在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设立许可证或者其他执业许可证;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统一代码证书;

3、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资料。

受理时限

各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生育女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就医证明》,并选择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再)生育服务证》;

(二)本人身份证;

(三)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四)代为办理的,提交办证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生育女职工需持《重庆市职工生育就医证明》,到所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就医。

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本人和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直接结算;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机构结算。参保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实施计划生育手续及进行产前检查等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在市外及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于手术及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府令第181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到职工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本文标签: 生育险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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