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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需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各项费用负保险给付责任的健康保险,目的在于解决被保险人因住院而产生的高额费用支出问题。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故意延长住院时间产生不合理医疗费用开支,对于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时有免赔期规定,且通常重大疾病住院免责期长于一般疾病住院免责期但是,对于意外伤害住院和连续投保的则无免责期规定。这类保险合同通常还有最长住院天数和每日补贴金额等规定。保险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60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费保障。住院费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床位费用给付,并规定每日给付限额和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障。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公司按约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沦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当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合同效力终止。

另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就医,必须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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