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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险是什么,与承运人责任险一样吗

随着运输行业的发展,规避运输风险、保障利益的货运险应运而生,但是货运险所涉及的内容专业又复杂,有很多的朋友们会对货运险有一些疑问,比如货运险能否代替承运人责任险?二者能否替代?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概念。货运险是货物所有权人为保证自己待运输货物的安全性,与保险人签署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约定的特定风险而建立的合同暨货物运输损失险。而承运人责任险,则是物流运输者(承运人)为保障自身所承运标的物损失后对货物所有人所应承担的风险与损失。

通过以上概念的界定,结合保险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所指向的标的物利益及权益均不属于同一主体,因此彼此无法实际替代。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国内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承担完全过失责任,即只能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享受免责。承运人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指承运货物受损以后承运人依照相关法律以及运输契约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安全完好抵达目的地,承运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甚至认为货物的保险利益(货运险利益)可以直接由货物所有人直接转让给承运人享有;然而,如此一来便面临着保险人在承运人存在过错与责任时,货物所有人交运货物损毁、灭失后,承运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完美绕过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本来保险人可以对货物损毁赔付之后,向承运人追偿的)。

另外货运险的投保费率通常小于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费率,货运险在定价上享有绝对优势,因此承运人作为投保人时,在选择上通常会不自觉受保费影响而直接选择货运险。

另外,在损害事实上,货物损害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的责任部分存在重合,这又增加了理解上的混乱。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错误地将货物保险卖给承运人,承运人在理赔时无法回避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也出现了货物保险赔偿承运人的情况。然而,货运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的责任重叠毕竟是有限的。而且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没有也不可能涵盖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全部责任。因此承运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清晰辨别二者的不同之处,不可随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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