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发放对象有哪些

因工受伤的人员伤残或死亡的,自己或者直系亲属都可以得到相关的补助。这些补助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和抚恤金等。那么今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哪些?哪些人又可以申请呢?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发放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已按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待遇的,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1.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176.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66.3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56.6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46.8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137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17.4元/月。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我市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到2577.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2062.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1546.7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78.3元/月;其他亲属增加58.7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9.6元/月。

本文标签: 伤残津贴 抚恤金
上一篇:各个情况下的医疗保险办理流程是什么?
下一篇:深圳70岁以上退休老人指纹验证办理流程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