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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驾驶变成第三者致死能获得赔偿吗

购买汽车保险,都会建议买第三者,就是一旦出现事故,伤人情况可以给自己少分担一些损失,但是有时候第三者的界限却不是那么清楚的规定,如果是从副驾驶变成第三者的情况致死能获得赔偿吗,下面看一个案例。

案情回顾

李某和杨某驾驶水泥罐车运送水泥。傍晚天色黑的情况下,副驾驶杨某下车,在后面指挥李某倒车。但是尤其水泥车庞大,加上天色黑了,李某未看清后方情况下,将杨某轧死。

李某出现意外情况后马上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了,说明意外事故的情况。经过公安部门的调查和认定,司机李某应负责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宁某与杨某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于当年11月9日,与杨某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宁某向杨某家属一次性赔偿36万元。面对巨额赔款,宁某想到自己于当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于是,赶紧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和相关材料,要求理赔36万元。

保险公司却告知宁某,杨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者,只能在车上人员险的5万元限额内进行理赔,不能按照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宁某认为,杨某出车祸时,已从车上走到车下,理应属于第三者,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风险,弥补损失,保险公司不能出了事故就推卸责任。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宁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审理过程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也规定: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和本车其他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杨某是副驾驶,所以不能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理赔。

副驾驶杨某到底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成了争议焦点,直接决定宁某能否获得全额理赔。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的区别,应依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身体的物理状态是否在事故车辆内来确认,显然,杨某在事发时已离开驾驶室,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杨某的身份符合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条件。

另外,李某是宁某雇佣的司机,其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助手杨某死亡,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宁某应当对李某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宁某在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交强险等险种,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宁某有权要求理赔。如果保险人在交强险的最高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后,仍小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则应在相应商业险种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宁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6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0万元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的50万元限额内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第三者的身份是可以转换的,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从副驾驶的身份转变成第三者,只要是要看当时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保险就是为了给自己一个保障,所以一定要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得到应有的利益保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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