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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所调整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闽建金管〔2015〕2号)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和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再留存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144㎡(含)以下的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首次及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查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产情况;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95%,市财政应予支持。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申请时:(一)租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住房保障中心开具的租金缴纳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的房租;(二)租住商品住房,提供市区(包含城厢、荔城、涵江、秀屿)、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提取额度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倍和租房所在县(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莆市价〔2012〕163号文件)计算。

三、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申请时,提交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市、县民政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保障性住房证明或物业服务费用支付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或物业服务费。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增设电梯的费用,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申请时,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分户实际出资明细表、缴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提取时限为缴款之日起一年之内,且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办理购房、偿还贷款提取或委托“年冲还贷”业务,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其实际出资金额。

五、缴存职工利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闽建〔2011〕2号)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执行,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个人征信,对该职工3年内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六、本通知自2015 年4月3日起执行,由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宣传解释。

此通知发布后,将会更加规范公积金使用规则,对于购买者和开发商均是利好消息。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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