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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 分红型 简介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终止。

(2)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我们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我们给付的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3)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的三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4)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间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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