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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7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政策

7月24日,养老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照程序补缴,目前我市正在制定经办规程。昨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处长做客“在线问政”栏目时透露,根据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自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目前,青岛市正在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尚未执行。

在访谈中,一名网友问,根据鲁人社发29号,职工到60周岁是否可以补缴15年养老保险,青岛市开始执行没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处长回复,关于《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该政策自7月1日起执行。根据该文件规定,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但对补缴人员的适用范围要求必须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并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人社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尚未执行。

目前补缴的政策可保障了一部分未达条件的亟需养老人群养老问题。此政策是从当地的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保障了群众的利益。同时对于那些想要进一步增加养老保障的居民可以考虑购买商业保险做补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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