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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5月20日,记者从宿迁市人社局获悉,近期,宿迁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及标准,提升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新增丧葬补助金等。

据了解,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进一步完善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缴费补贴、待遇发放等,近期,宿迁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意见》,《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具有宿迁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意见》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及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将原“200元、1100元、1200元”缴费标准调整为“1500元、2000元、2500元”,明确1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他参保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由100元/人/年提至3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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