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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市医保中心近日印发《关于规范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的通知》,来规范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申报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

及时申报

在职转退休手续

据了解,根据我市的有关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应申报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及确认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从申报办理的次月开始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通知》明确,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未及时申报在职转退休手续,将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止其按在职职工缴费,同时暂停职工医保待遇,待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报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并补足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后,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计算,3个月(含)内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中断参保期间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后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中断参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鉴于女职工和特殊人员的退休时间不确定,为方便管理,对企业参保职工,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设定停止按在职职工缴费截止时间(不作为法定退休时间的依据),实际退休时间的认定以职工个人档案为准。”《通知》规定。

参保人员

身份不同要统一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参保人员应按个人就业状态和身份(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但不得参加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不得参加生育保险。

“2014年1月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归口至医保中心经办后,发现部分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与其身份不一致。”《通知》为此指出,用人单位应在2016年4月25日前,再次核实本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人员情况(可通过“E点通”系统、医保中心网站或办事窗口查询),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更手续,保证职工应保尽保。

对逾期未办理的,市医保中心将按以下方式处理:对未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或企业职工,强制以其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情况核定职工医疗保险费,委托地税征缴;对同一个人有不同参保身份的予以理顺统一,归并到参加职工医保或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无用人单位的停止参加生育保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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