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以及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3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5654.8元(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