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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48倍月薪,死者家属获赔金额达人民币421.44万元。

  被保险人虞某生前所在的外资银行于2009年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员工及家属福利保险计划”,保险责任中约定:被保险员工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48倍月薪。此后虞某患病去世,其父母及儿子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共计421.44万元的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虞某生前未将所患疾病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交涉不成,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虞某应保险公司要求,在2009年作过体检,体检结论中有“左乳切除术后”等记载。而保险公司在当年5月的回函中称:贵公司员工虞某现已提供(完整)的体检报告,经本公司(审核)后,同意恢复承保责任。鉴于保险公司对虞某在患有乳癌的情况下仍予承保,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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