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意外受伤入院,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却因遗失票据原件被拒。近日,青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足额支付保险金。
原告李泉(化名)诉称,他在成都某保险公司购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2013年8月19日,他骑电瓶车意外跌倒受伤,在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5万余元,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对被保险人每一份保险的意外人身伤害保险提供20000元限额的意外医疗住院费和住院津贴每天30元的保障。不料,保险公司却对李泉的理赔进行拒绝,理由是他未提供医院结算的原始票据。李泉表示,自己所有住院费结算票据,不慎遗失无法提供原件,且自己未在其他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该次意外事故的索赔。此后,他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意外伤害医疗费40000元,住院津贴(5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