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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天,北京一住户家中突然发生火灾,虽经消防部门扑救,最终住户还是严重烧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事后据住户反映,火灾是由于微波炉爆炸引发的,住户据此向微波炉生产厂家索取赔偿。由于该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该产品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用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因此生产企业随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及调查取证,最终确认是由于电业部门供电线路瞬间电流过高,导致这起事故发生,因此主要责任应该归为电业公司。于是保险公司立即告知投保企业和用户,应该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电业部门索赔。

  但受害用户认为其购买的是企业生产的产品,火灾也是直接由电器爆炸引起的,所以他坚持应由企业向电业部门索赔。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用户沒有直接向电业部门索赔;同时由于受伤情况比较严重,治疗时间较长,受害用户在忙于为家人治疗的情况下错过了向电业部门的索赔时效,最终保险公司拒赔了此案。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本案中,受害用户应该向电业部门进行索赔,而该用户沒有行使该权利,导致错过了索赔时效,被视为用户放弃了索赔权力,致使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应认真分析造成事箤嵞主要原因,分清造成事箤嵞责任方,在法定的索赔时效内进行索赔。不要因为自身原因错过对真正责任方的索赔时效,造成保险人无法向第三方进行追偿,从而导致保险人拒赔。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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