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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3月,刘先生为女儿蕾蕾投保了一份教育金保险。转眼到了2000年9月,蕾蕾考上了本市一所重点高校,按照合同约定,刘先生可以领取保险金1000元。然而刘先生由于工作繁忙,一时没顾上去领。

  这样又过了1年半之后,2002年3月,刘先生前往保险公司领取这笔教育金。然而,保险公司柜面服务人员却拒绝给付。理由是,该儿童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一周年后考取

  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持保险单、学生证及学校注册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金。教育金自注册之日起一周年内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柜面服务人员称,鉴于条款规定,刘先生应该在蕾蕾2000年考取大学之后及时办理教育金领取手续,如今已经过了1年,那笔教育金已视为自动放弃。

  保险公司的答复让刘先生疑惑不解,该公司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的话,该条款是否还有效?高等学校的注册每年有两次,即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而且接下来三年中每年还是有两次注册时间,这些注册都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那我是不是可以拿任何一次注册证明申请教育金呢?

  专家解惑:

  《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是约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保险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但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就不具有任何约束效力。

  本案中保险合同显然属于人寿保险合同,因此保险金请求权应为5年。所以,尽管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申请领取教育金的时限,但该条款与《保险法》的规定明显不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纠正条款中的不当内容,维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刘先生,理应获得这笔教育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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