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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单位签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索赔

铅山县一名男子在煤矿工作近两年一直未与煤矿签订劳动合同,现因在煤矿作业时左脚被煤桶挤压致残与铅山县湖坊某煤矿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近日,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并判决被告湖坊某煤矿支付按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费用、经济补偿金和两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2009年2月原告刘某经人介绍到被告铅山县湖坊某煤矿从事运送原煤倒桶工作,工资计件,折合2300元/月,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17日,原告在工作中被煤桶挤压伤左脚,被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行内支架固定手术。2011年12月31日经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13年2月4日经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另外,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自愿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予以认同。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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