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重大误解订立的保险合同可变更或撤销

编辑同志:

我父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记明:我父亲每月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5元,交款期自1996年3月起至2006年2月止,受益人为我父亲本人,到期返还4850元。此后我父亲按照约定如期交纳保费。2006年3月,我父亲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4850元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保险证上的数额是业务员笔误为由,只同意按照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給付。市民秦女士

律师解答:秦父所持保险证上记载的保险金额为4850元,大大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利聦嵞调控标准,且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表明保险公司业务员当时的确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会使保险公司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已经构成重大误解。对此类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买了商业疾病保险 凭啥先天疾病就不赔呢
下一篇:投保需保持头脑清醒以防被骗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