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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究竟是否身患重大疾病得由法院来定,这不是笑话。日前,家住沁阳市紫陵镇某村的张晓(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2003年2月份,张晓在我市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办了一份保险。2009年3月份,经我市一家医院诊断,张晓患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高血压Ⅲ级,并在该院神经外科进行了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治疗。

2009年5月8日,张晓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其手术治疗为动脉瘤介入治疗,不符合保险条款,所以暂不予立案理赔。

原来,在该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有一项规定:颅脑手术指被保险人经该公司认可的神经外科医师确诊并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理赔时必须提供由该公司认可的神经外科医师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等。因此该公司认为张晓的病情不在保险范围内。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指出,所谓重大疾病,应是那些严重影响患者生命健康和生活的疾病的统称,至于何谓“重”与“大”,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均属不确定概念,故所谓重大疾病是外延与内涵均不确定的概念。本案中张晓所患疾病经医学诊断,已严重危及其身体健康。此后由医院所行手术,应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颅脑手术。法院确认张晓所患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日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张晓应得保险金万元等有关费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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