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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被写入新《保险法》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2002年版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新增了29条,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理赔等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同时将不可抗辩条款写入保险法。

不可抗辩条款写入保险法

投保前,保险代理人将提供一份投保单,并指引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上列明的既往病史等告知事项,不少投保人为了避免增加保费或拒保而隐瞒病情投保,甚至有的代理人为了完成任务“帮助”投保人隐瞒病情。如果未尽告知义务,根据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此,新保险法增加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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