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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遵守诚信的原则。而在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对于保险合同的诚信程度要求要更高。因为如果投保人没有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如实告知保险人,就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和确定保险费率等一系列的决策,因此,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并且,各国相关法律也对该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Aleatorycontract)。大多数的经济合同都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比如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付出和获得的在价值上是基本相当的,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保险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因此又称为机会合同,即合同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到来或者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期间内,由于承保事故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超过保险费的赔偿金额;而假如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就只能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的补偿。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oncontract)。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定,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而制成的标准化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并不能就每一条款与保险人协商,而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而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是有偿的,付出“对价”的,在保险合同中,就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是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对价”的,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在保险期内有可能给付保险金为“对价”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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