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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再保险合同的主体

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即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和分出公司。

(1)再保险人

再保险人是收取再保险费并按照再保险合同规定承担分出公司赔偿责任的人。由于再保险人的经营对象是危险责任,因此我国《保险法》对再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又指出:“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2)原保险人

原保险人指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并接受再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原保险人负有交付再保险费的义务,同时有权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再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再保险分出人就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的第三章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等都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

2.再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再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再保险经纪人。经纪人有两种:一种是分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分出公司与再保险接受公司协商,将分出公司承保业务的部分分给接受公司,以收取一定的再保险经纪人手续费;另一种是受接受公司的委托,代表接受公司的利益与分出公司协商承保分出公司部分保险责任。再保险经纪人对保险市场的情况比较熟悉,要具有很强的技术咨询能力,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再保险合同的客体

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分出公司根据原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分出公司对再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害关系,这是构成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再保险合同实际保障的是分出公司对再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所以可以说,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再保险的保险利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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