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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是指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内在的固有的一种功能,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保险的职能,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在国内外的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中,对保险的职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概括众家之说,大体上可以归结为四种观点:一是“单一职能”说,二是“双重职能”说,三是“多职能”说,四是“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说。

“单一职能”说者主张保险的职能只有一个,即“损失补偿”

或称“补偿损失”。他们认为,“补偿”和“给付”是同一职能的不同表述。对于非寿险来说,补偿职能称为“损失补偿”;对寿险而言,补偿职能称为“保险金给付”。二者的实质是一样的。台湾保险学家袁宗蔚教授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人之一。他认为:“保险之机能,在于损失之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无论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在应用本质上并无不同”,只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才使之有所差异。因为“人身保险对吾人因风险事故所致之损失,颇难正确加以估计,而财产保险则比较容易。因此,在财产保险学原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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