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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产品特点:1.交费期限短:分期投入仅五年,积少成多早享受;

2.分红优势多:年度分红基数高,终了分红多回报;

3.保障责任强:提供1倍疾病,2倍一般意外和3倍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

4.产品功能全:适用于教育/婚嫁/创业/养老。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详见释义)数交费期间

3.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详见释义),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2.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2.3.3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本条第2.3.3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2.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本条第2.3.3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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