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霍山男子李某买了一辆二手车,在保险手续没有过户交接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据了解,该县男子樊某有一辆卡车,2008年8月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和机动车三责险(不计免赔率),后该车卖于李某。

当年10月,李某驾车将路边行人撞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为赔偿问题,伤者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三责险内不赔偿”,保单登记投保人是樊某,车辆产权变更未批改而不应赔三责险。法院认为,该条款与《保险法》相悖,且无车辆转让而显著增加危险程度证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上一篇:为得到车祸保险和“亡妻”结婚
下一篇:车险费率需调整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商业长护险... 2026-04-30
  • 车损险是否有必要购买?不同用车... 2026-04-29
  • 蓝医保中高端2026全面升级!可赔... 2026-04-23
  • 商业险包括哪些险种?商业车险和... 2026-04-14
  • 交强险怎么查询?免费查询渠道汇... 2026-04-14
  •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赔偿范... 2026-04-08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