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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类保障(六):超额和伞式责任保险(三)

伞式责任保险

“伞式责任”一词被用于描述一种比普通超额责任保单广泛的超额保险。虽然普通超额保单可能只对一份下层保单的超额部分承保,伞式责任保单对好多份下层保单的超额部分提供承保,比如CGL、汽车责任以及雇主责任。伞式责任保单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保险公司的辩护义务,超额或伞式保单会对剩余的索赔为被保险人辩护,除非其保险限额也耗尽。

为了说明顺延责任保障的第二个作用,假设制造商有一份CGL保单和一份伞式责任保单。一起对被保险人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发生在CGL保单的保险地域以外。CGL保单承保世界范围的产品责任,但是诉讼必须首先在美国或加拿大提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CGL保单不对该项索赔承保。但是,如果伞式保单对产品诉讼没有同样的地域限制,它将“延续责任”赔付这起索赔,如同其是优先保单一样。

当一起索赔被伞式保单承保但是不被任何的优先保单承保,顺延责任保障有一个自留的限制(也称为自保自留,self-insudtention,SIR)。如果伞式保单规定的自流额为25000美元,则伞式保单赔付超过25000美元部分的数额,同时还受保单规定的限额的约束自留数额可以变化,对小企业可以低至500美元,对大型企业可以高到1000000美元。在许多保单尤其是那些为小企业设计的保单中,自留对辩护成本不适用。保单对这种成本提供全额保障,通常被称为“第一美元辩护保障”。

自留在下列情况下也不适用:(1)伞式保单赔付的是超过优先保单所承保的损失的超额部分,(2)伞式保单延续责任是因为优先保单的累积限额被耗尽。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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