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去年7月7日,南京一家货运公司的汽车在温州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公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为34500元。由于货运公司早就在南京市一家保险公司为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因此赔偿之后货运公司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可是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驾驶员在事发时还是实习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货运公司把保险公司告到了白下区法院。

保险公司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还信心十足,保险条款白纸黑字规定,实习驾驶员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况且交通法规也明确规定,驾龄未满一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可是,法庭上货运公司一方称,他们根本不知道保险合同有这么一则免责条款,当初他们买保险的时候只是跟保险业务员联系过,自己交了保费之后,业务员填写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连正式的保险合同自己到现在也没有收到。

由此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向客户交代了该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称,他们在保险单“明示告知”一栏中特别注明,要求投保人详细阅读粘贴在保单后面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可是货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正本,根本没有附有保险条款,也没有粘贴材料后被撕下的痕迹。保险公司的投保单复印件也没有货运公司的盖章和签名,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已将保险条款交给了客户。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未对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全额赔偿货运公司因事故产生的损失。

法官称,现在有不少保险公司派业务员出外拉保险,只注重业绩不注重对业务员的培训。一些免责条款业务员根本就不跟客户讲清楚,由此引发了很多的诉讼。不少客户因为证据不足,吃了哑巴亏,但像本案这么极端,连保险合同也不给客户的还是很少见的,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尽到自己的告知义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保险公司疏于管理原告获赔偿
下一篇:社保需要被扣除医疗理赔金以外吗?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