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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推行医保总额按付费形式预付结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改革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意见》,提出宁夏将通过改革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在今年底前使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用增幅比例、平均每一出院患者医疗费用增幅比例、住院率、非医保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转院率,控制在前3年的平均水平,力争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意见》提出,宁夏将全面推进总额预付结算办法,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探索推进按人头付费,探索开展门诊日间手术,以此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到2012年底,使宁夏医疗费用增长水平低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

《意见》还提出建立奖惩机制,将医务人员违规行为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医保处方权、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实行“三挂钩”。今后,不合理用药、开大处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检查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吊销执业资格。《意见》严禁医疗机构将医疗业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避免发生诱导医务人员过度医疗的行为。

据悉,今后宁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成效将作为院长职务晋升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完成控费指标的院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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