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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肇事逃逸保险拒绝赔付法院却判决理赔

【事件回放】车主逃逸3小时后自首2006年12月,家住杨浦区的李先生为自己的一辆骐达牌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2007年10月20日凌晨3时左右,李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本市杨浦区双阳路行驶,不料行驶至双阳路388号时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上人员何某受伤。出事后,李先生因为心里害怕。

便马上驾车从现场逃逸,回到家后他忐忑不安,经过3个小时的反复心理斗争他才前往交警支队自首,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2008年3月27日经鉴定,伤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回肠穿孔修补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支队处理,李先生与伤者于2008年4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由李赔偿伤者伤残补助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989.89元。2008年5月30日,保险公司向李先生发出拒赔通知,以李肇事逃逸为由,依《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拒绝理赔。

无奈之下,一纸诉状,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肇事逃逸非法定免赔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交强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的情形。其次,肇事逃逸也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双方所签合同规定,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并未涉及“肇事逃逸”。

第三,被告抗辩所援引的《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亦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从该条的文义来看,该条仅规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费用的义务,但既未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也未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所以即使发生肇事后逃逸时,保险人亦不能据此免除保险金支付义务。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单内容对李先生作出理赔。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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