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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摊原则的限制

有些情况下,从形式上看构成重复保险,但无法适用分摊原则。下列情况下分摊原则可能会受到限制。

(一)非分摊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不得分摊的条款,如“本保险单对于被保险人有权根据其他保险单获得任何补偿的索赔,不负责任。”

或者“在被保险人有权根据其他保险合同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本保险单仅负责超过其他保险合同承保金额的部分。”

(二)其他特殊的保险条款

在承保财产范围较广的保险单中,有时保险人加入某些条款,限制该保险单与其他更专门性的保险单之间进行分摊。例如,除了超出海运保险单承保金额那一部分价值外,码头货栈存货的火灾保险单不与海上货运保险单进行分摊。

(三)市场协议

如果雇员在乘坐雇主的汽车时遭受各种伤害,此时,可在汽车保险单及雇主责任保险单项下提出索赔。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协议中规定,此类索赔可做为雇主责任险处理,不能与汽车保险人进行分摊。

此外,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规定,当投保人重复保险时,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每一保险人,否则有可能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无效。中国《保险法》第41条虽然也规定了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但对投保人违反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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